海南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6-11-20 | 64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外派监事会负责对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实施过程监督,包括企业上会研究的相关议案是否列入年度全面预算,已经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预算要求等。对企业明显违背全面预算管理的经济行为,应及时指出并向省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全面预算完成情况作为对企业内部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企业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不力的,省国资委将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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